一大波长期资金要来了!
2024-12-12 14:23:53 | 点击:6867
财联社12月12日讯(记者 王宏)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36个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
《通知》的两大亮点在于扩大了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将国债、特定养老储蓄和指数基金纳入,还增加了提前领取的情形,提高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吸引力。个人养老金试点两年以来,已开个人账户超4000万户。专家指出,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意味着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不仅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更多的个人客户,也为资本市场带来了长期投资资金。
优化产品供给,将国债、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
《通知》指出,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将国债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将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推动更多养老理财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的个人养老储蓄、中低波动型或绝对收益策略基金产品等金融产品,合理确定个人养老储蓄的期限和利率。
“此次通知提出了优化产品供给,主要是为了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提高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吸引力”,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资本金融系教授胡继晔对财联社记者表示。
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副秘书长、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张栋对财联社记者指出,从国际经验来看,对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供给通常以不限制为主、限制为辅。原因在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本质是政府税收优惠下的个人养老储蓄安排,应该赋予个人投资的选择权,更多强调个人自我养老责任。
“但如果允许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参加者在全市场范围内自由选择金融产品,可能出现参加者风险偏好与产品风险特征不匹配,或者参加者难以选择导致的不理性投资情况”,张栋指出,因此有必要设立一定的准入条件,筛选适合的机构和产品参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监管部门也应该根据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发展需求,事先明确产品发行机构和准入条件,并设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产品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有序发展。